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与被告王*、史**、周**、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史**、周**、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对被告王*、史**、周**、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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