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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祁*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2003年相识,××××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取名祁*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和,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4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祁*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祁*甲辩称,原、被告还有夫妻感情,为了双方父母及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祁*甲2003年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祁*乙。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9月12日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2015年11月5日原告又以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还有夫妻感情,自原告第一次起诉后双方又在一起生活过一段时间,希望双方彼此让一步,继续共同生活,为了双方父母及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2014)赣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组成家庭,双方均应担负起对家庭的责任。况且原、被告的儿子尚未成年,需要父母的共同呵护和关爱。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纠纷是难免的,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珍惜夫妻感情,遇事保持冷静,共同营造一个轻松、和睦的家庭氛围。如果双方能多一些关心、理解和交流,夫妻关系尚能维持。故对原告王*要求与被告祁*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祁*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行营业部,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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