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诉被告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被告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王*明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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