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樊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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