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曹**、江苏润**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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