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姚*甲犯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姚*乙犯非法狩猎罪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姚**、姚*乙犯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周*、姚**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盐刑立他字第0006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及辩护人张**、被告人姚*乙及辩护人李**、被告人周*及辩护人刘*、邵**、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狩猎

被告人姚**、姚**、周*于2015年9月至10月份,在江苏省海安县坝港镇金港大道滩涂区的水塘内、江苏省东台市川新线一处水塘内,分别捕捉野鸭65只、21只、62只。被告人姚**另从他人处收购野鸭41只。经鉴定,结论为:各类野鸭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动物。

被告人周*、姚**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姚**、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等人证言,江苏盐城**护区管理处出具的鸟种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被告人姚**、周*于2015年9月至10月份,在江苏省海安县坝港镇金港大道滩涂区的水塘内、江苏省东台市川新线一处水塘内,捕捉鸳鸯1只、2只。经鉴定,结论为:鸳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等人证言,江苏盐城**护区管理处出具的鸟种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被告人张*于2015年9月21日,驾驶苏J摩托车至被告人姚**、周某处取得野鸭114只、鸳鸯2只,运送至大丰市境内时被江苏盐城**护区管理处被查获。

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等人证言,江苏盐城**护区管理处出具的鸟种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姚**、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周*、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周*、姚**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姚**、姚**非法狩猎、被告人周*、姚**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张*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姚**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狩猎暨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罪行,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不知道鸳鸯为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主观上没有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姚**是明知鸳鸯是国家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且客观上也实施了猎捕行为,被告人姚**的行为符合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间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被告人姚*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间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监视居住五日已折抵刑期三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被告人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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