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南京乐**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本院出具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江苏省**民法院(2012)
宁*终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