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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乐**限公司与蔡*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南京乐**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本院出具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江苏省**民法院(2012)

宁*终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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