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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诉被告邳州**办事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邳州**办事处、第三人魏思友土地确权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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