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邳州**办事处、第三人魏思友土地确权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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