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张*与宋**、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张*诉被告宋进军、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张*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宋进军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李**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张**称:两原告从事碳化硅微粉产品交易,两被告从事碳化硅微粉加工。至2012年12月25日,两被告向两原告借碳化硅微粉成品料1500#30吨,并拖欠原告委托加工的碳化硅微粉加工料1500#8吨、1200#10吨。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上述产品或直接支付相应货款324000元(1500#按每吨8500元、1200#按每吨7500元,扣除欠加工费74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宋进军辩称:我和两原告不认识,该碳化硅是由李**联系的,我们在2012年帐已经结清。

被告李**辩称:我和宋进军两人合伙做碳化硅生意,因张*有74000元加工款未付,所以扣留了48吨料。后来被宋进军卖掉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朱**、张*从事碳化硅微粉产品交易,宋**、李**从事碳化硅微粉加工。至2012年12月25日,经朱**、张*、李**对账,确认:“今有宋**、李**借朱**、张*碳化硅微粉成品料1500#叁拾吨,并欠碳化硅加工料1200#拾吨,1500#加工料捌吨,共计料肆拾捌吨。另朱**、张*欠宋**、李**两人加工费柒万肆仟元整。对账人:朱**、张*、李**(签字)”。2017年7月23日,朱**、张*具状起诉来院。

审理中,本院委托江阴**证中心对上述产品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碳化硅含量98%以上1500#成品料每吨价格16000元;碳化硅含量98%以上1500#加工料每吨价格15500元;碳化硅含量98%以上1200#加工料每吨价格14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朱**、张*提供的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在和朱**、张*对账中明确欠朱**、张*48吨碳化硅未给付。在庭审中亦明确相关产品已经卖掉。故李**应赔偿朱**、张*损失324000元(已扣除结欠的加工费)。虽然评估价格高于朱**、张*诉请,但属原告自认,本院予以确认。朱**、张*要求宋进军承担给付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朱**、张*人民币324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原告朱**、张*已预交),由被告李**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中支行,账号:11×××05。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