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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向被告曹**、张**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2012年12月10日,曹**因生意周转缺少资金遂向他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曹**出具借条凭证一份,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但到期后未能按期归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理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按年息一分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曹**、张**均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曹**向曹**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曹**人民币壹佰万元正,借期壹年,利息年息壹分,到期归还,本息合计壹佰壹拾万元正”。此后,曹**未归还款项。

另查明:曹**与张**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0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借条、婚姻登记表以及原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方提供了曹**出具的借条,结合原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曹**向曹**借款10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利息年息一分,该约定未超过法律法规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应为20万元。现借款已到期,故对曹**要求曹**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曹**向曹**的借款系发生在曹**与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张**应与曹**共同承担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曹**、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曹**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400元(曹**已预交),由曹**、张**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中支行,账号:11×××05。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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