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萨**有限公司与武汉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萨**有限公司(萨**公司)与被告武汉三**限公司(三**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萨**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萨**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无锡萨**有限公司撤回对武汉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萨**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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