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萨**有限公司(萨**公司)与被告武汉三**限公司(三**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萨**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萨**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无锡萨**有限公司撤回对武汉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萨**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