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陆*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原告陆*已预交),由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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