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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澄周商初字第0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许**货款126800元,并负担诉讼费1418元。因被执行人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及所在村委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许**。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许**以已与被执行人蒋**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许**以已与被执行人蒋**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澄周商初字第0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蒋**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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