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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南京成**限公司与杨**、南京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成工易成**公司(以下简称成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镇商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无视杨**提供的新的证据。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未能按期支付,而标的物装载机已在第三人控制下,成工公司遂强行提车,并与该第三人达成协议,约定将装载机放置在仪征市三十里铺街道南京成工易成专营店内并待处理。后成工公司保管不善,装载机丢失。对上述事实,杨**二审中提交了成工公司与孙**签订的协议予以证明,成工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自认装载机在其院内丢失。(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虽然杨**未能付清货款,但成工公司行使了合同约定的抗辩权利,取回装载机,因此其不能再重复主张剩余货款。成工公司后因保管不善丢失装载机,责任应当自负。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成工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后,成**司交付了标的物装载机,履行中因杨**拖欠部分货款,成**司遂从案外人孙*军处取回案涉装载机,但随即又被孙*军强行取走,因此,本案中并不存在成**司取得出卖物装载机的同时向杨**主张剩余货款,二审判决杨**向成**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无不当。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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