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刘**、南京丹**限公司、南京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刘**、南京丹**限公司、南京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借款544万元,并对其中300万元的借款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36万元及对其中400万元的借款承担逾期违约金(其中300万元自2013年10月2日起,另100万元自2013年11月9日起,均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已付逾期违约金7万元)。

二、被告南京丹**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300万元及对该30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内利息36万元、逾期违约金(自2013年10月2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赵**对被告南**厂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对上述借款544万元,并对其中300万元的借款的借款期限内利息36万元及对其中400万元的借款承担逾期违约金(其中300万元自2013年10月2日起,另100万元自2013年11月9日起,均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5年1月20日止,并扣除已付逾期违约金7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被告刘**、丹**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1531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丹**司相关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刘**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本案轮侯查封了刘**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嫩江路20号四季园1号801室的房产。被执行人丹**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轮侯查封了丹**司名下苏A×××××、苏A×××××二辆汽车。现丹**司已经停厂歇业,本院另案正在对丹**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丰泽路90号厂房内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本案已将被执行人丹**司及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丹**司相关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刘**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本案轮侯查封了刘**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嫩江路20号四季园1号801室的房产。被执行人丹**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轮侯查封了丹**司名下苏A×××××、苏A×××××二辆汽车。现丹**司已经停厂歇业,本院另案正在对丹**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丰泽路90号厂房内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本案已将被执行人丹**司及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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