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朱小四与被执行人万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万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万家根应返还原告朱**借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8月9日起,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410元由被告万家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万家根银行存款、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家根名下苏A×××××号桑塔纳牌、苏A×××××号梅**奔驰牌小型汽车,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万家根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万家根银行存款、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家根名下苏A×××××号桑塔纳牌、苏A×××××号梅**奔驰牌小型汽车,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万家根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