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泉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异**浩公司对本院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裁定冻结其银行帐户和扣划其银行存款的(2006)江*执字第1722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12月1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异**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晓书、申请执行人陈**的委托代理人甘**到庭参加听证,被执**地产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中**司异议称,被执**地产公司与其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甘**产公司对其不享有到期债权。其与甘**产公司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其仅与王与凯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其从王与凯处受让王与凯在南京甘**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游公司)和南京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福公司)的股权,其与甘**产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综上,甘**产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陈**的款项与其没有关系,其没有协助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院)执行的义务,要求撤销江**院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裁定冻结其银行帐户和扣划其银行存款的(2006)江*执字第1722号民事裁定书。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陈**辩称,其虽然没有证据证实被执行人甘**产公司对异议人中**司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甘**产公司的别墅目前被中**司拿走。中**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合法取得甘**产公司的房产。王**和甘**游公司把甘**产公司的资产私自转让给了中**司,中**司没有向甘**产公司支付对价。综上,江**院裁定冻结中**司的银行帐户和扣划中**司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驳回中**司的异议请求。

被执**地产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诉被告**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2006)江**二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一、甘**产公司欠陈**货款309099.9元,支付违约金15455元,合计324554.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案件受理费7774元、其他诉讼费3446元,合计11220元,由甘**产公司负担,此款已由陈**垫付,甘**产公司在给付上项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5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逾期,甘**产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陈**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以被执行人甘**产公司对中**司享有到期债权为由,申请本院执行甘**产公司的到期债权。2013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06)江*执字第1722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中**司不得向甘**产公司清偿其对甘**产公司所负的债务,而应于15日内直接向陈**清偿240712元。2014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06)江*执字第1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甘**产公司在中**司的到期债权中的240712元予以强制执行。同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06)江*执字第1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司的银行帐户存款240712元,但其银行帐户的实际存款余额不足。同日,本院作出(2006)江*执字第1722号民事裁定书2份,分别裁定扣划中**司的银行存款14700元和10800元。异议人中**司对上述民事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上述裁定冻结其银行帐户和扣划其银行存款的(2006)江*执字第1722号民事裁定书。

另,申请执行人陈**就其所称的王与凯和**游公司把被执行人甘泉房地产公司的资产私自转让给了异议人中**司,中**司没有向甘泉房地产公司支付房款的对价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就其所称的王与凯和**游公司把被执行人甘**产公司的资产私自转让给中**司,中**司没有向甘**产公司支付对价的主张,没有提供足够证据。另,陈**至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甘**产公司对异议人中**司享有到期债权。综上,中**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裁定冻结中**司银行帐户和扣划中**司银行存款的(2006)江*执字第1722号民事裁定书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14年3月19日(2006)江*执字第172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中**银行帐户的冻结、返还已扣划的中**司的银行存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书及副本3份,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