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安金因与被上诉人**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代安金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代安金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