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靖江市**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刘**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奚**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鞠**与都邦财产保**靖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月*与刘**、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长**有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凌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张**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泰州**限公司与江苏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倪**、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