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吴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吴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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