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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承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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