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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蒋**等与姜**、蒋**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姜**、蒋**因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0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姜**、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李**已将30万元交付给姜**缺乏证据证明。1.没有证据证明姜**指示李**将20万元借款汇给蒋*,姜**和其儿子蒋*,是两个不同民事主体、独立的自然人,并且姜**之子蒋*是李**的员工,李**与蒋*之间的经济纠葛,姜**并不知情,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李**汇款20万元给蒋*,就是交付姜**20万元的借款是错误的。即使李**汇款的时间和姜**借款的时间相近,两者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相反,李**转账20万元给蒋*这一事实,恰恰证明了李**没有履行向姜**交付借款20万元的事实。2.李**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姜**。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姜**、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本案中,2013年2月8日,姜**向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30万元整”。李**为证明其已经向姜**交付涉案30万元,除提交了姜**出具的借条外,还提交借条出具当日向姜**之子蒋*账户汇入20万元及李**从银行取款10万元的清单等证据。二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并综合考虑姜**与蒋*之间的母子关系、李**汇款时间及资金出借能力、姜**在出具30万元借条后一直未以未收到借款而主张权利等因素,认定李**已实际交付30万元给姜**有事实依据。姜**、蒋**的申请再审理由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无法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因此一、二审判决姜**、蒋**偿付30万元本息并无不当。综上,姜**、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姜**、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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