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靖江支行与王**、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靖江支行与王**、吴**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商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王**、吴**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靖江支行借款本金298000.56元及利息(至2015年3月11日欠息13014.68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至还款之日)、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损失169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计311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垫支,二被执行人在还款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2590元。此外,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中,被执行人王**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此外,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或证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泰靖商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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