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范**与被执行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锡法港商初字第0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未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偿付货款735830元,违约金10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李**立即履行债务,但李**未履行。

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查控被执行人李**的财产情况: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1806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0758元,余款7302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范**;本院查封了李**所有坐落于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XX4栋X座XX平方米房产,该房产设有抵押,权利价值为280万元,查封期限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范**应于查封到期前1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查封效力灭失。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范**意见,范**暂不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名下粤B×××××、粤B×××××汽车档案,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范**应于查封到期前1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查封效力灭失,因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本院未实际扣押,故不具评估、拍卖的条件。除此之外,经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李**再有其他国土、房产登记;经向金融部门查询,未查到李**再有其他银行存款;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查到李**设立有独资公司或在其它公司或合伙企业中占有股份;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李**再有其他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到李**有住房公积金。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范**,范**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相应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执行到位7302元,本案执行费10758元已收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亦无法提供李**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港商初字第0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李**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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