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