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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