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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连云**梁模板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梁模板厂因与被上诉人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民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连云**梁模板厂的诉讼代表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苗红伟,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民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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