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限公司、陈**等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诉夏丰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连云港**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异议称:泗**院(2013)泗执字第358-1号执行裁定书,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第三人异议权及第三人不履行或不提出异议的后果,法院查封扣划的20万元是异议人的公司财产,与法院执行案件的债权债务没有关联性,即使存在关联,我公司欠的债务不足20万元,亦未到期,请求撤销(2013)泗执字第358-1号执行裁定并停止支付查封款给陈**。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陈**诉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泗民初字第028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借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夏**负担。由于被告夏**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陈**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3)泗执字第35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连云港**限公司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履行对被执行人夏**所负的到期债务20万元,异议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按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履行债务,2014年10月8日本院以(2013)泗执字第358-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夏**在连云港**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2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向异议人下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告知其异议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异议人未提出异议,2014年10月8日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夏**在连云港**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2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连云港**限公司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宿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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