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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袁*、付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袁*、付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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