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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中国太**司昆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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