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林金属**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林金属**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丰林金属**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林金属**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丰林金属**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