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有限公司与被告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银**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催交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其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洪**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于康*、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周**、盐城市盐**居民委员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丰林金属**丰有限公司与黄**、吴**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张**、张**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成**限公司与江苏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张**、方*与李**、阜阳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杨**与耿**、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射阳县**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