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银**有限公司与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有限公司与被告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银**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催交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其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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