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邵**因与被上诉人王**、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新民初字第0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盐城市东南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耿**、邵**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耿**、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上诉人耿**、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