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事务所与被告王**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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