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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事务所与王**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事务所与被告王**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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