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方**等与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三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65元,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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