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三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65元,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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