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王**、仲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仲**、王**于2015年1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12000元,约定于2015年6月1日前还清,逾期违约金为3000元,并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经原告索要,二被告一直推诿未付。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00元、违约金3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仲*春于2015年1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12000元,约定于2015年6月1日前还清,逾期则违约金3000元,由被告王**替仲*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仲*春借杨*得现金12000元整6月1日前还清违约3000元整2015年1月1日王**”。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引起诉讼。

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日期为2008年5月19日。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据、沭阳**姻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作为被告仲*春的配偶,为被告仲*春向原告借款书写借据,并在借据上签名,故原告与被告仲*春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仲*春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仲*春归还借款12000元及给付违约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借款发生于被告仲*春、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提供证据证实,对于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利息应自逾期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仲二*、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杨*得款1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被告仲二*、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杨**违约金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