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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限公司与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限公司诉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迁**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迁**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宿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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