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谢*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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