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商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175906.0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海商初字第006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