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港海州支行与江苏荣**限公司、连云港**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商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175906.0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海商初字第006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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