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兴市**有限公司与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限公司与被告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泰**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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