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限公司与被告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泰**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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