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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陈*与被告长沙**有限公司、长沙名**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陈*与被告长沙**有限公司、长沙名**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陈*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有限公司、长沙名**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陈*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名**有限公司、长沙名**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陈*撤回对被告长沙名**有限公司、长沙名**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余**、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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