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罗**与怀化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罗**因与被上诉人怀化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上诉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怀化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圣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怀化怀**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中,其首页承租方位置为怀化**培训中心,手写添加高**名字及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尾页承租方即乙方签字(盖章)部位仅有怀化**培训中心盖章,该合同承租方到底是谁,原审法院未予查清;怀化**培训中心未作为本案当事人,原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退给上诉人,其中依法退给上诉人罗**2593元,依法退给上诉人高**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