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长沙**有限公司、长沙名**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有限公司、长沙名**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名**有限公司、长沙名**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长沙名**有限公司、长沙名**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9元,减半收取1839.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