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曹**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7月24日发出(2015)郴北督字第20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5年7月24日(2015)郴北督字第2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申请人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叶**、彭*等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邓*甲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诉郴州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与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郴州市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郴州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