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诉郴州市**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曹**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7月24日发出(2015)郴北督字第20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5年7月24日(2015)郴北督字第2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申请人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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