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甲与李*乙、周*、张*等人在腰陂镇马加山庄KTV玩,在此过程中李*甲、李*乙与周*之间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被人劝解至马家山庄楼下。张*在楼下劝解李*甲时,被李*甲持砖块将头部砸伤,见张*被李*甲砸伤,周*准备将张*带离现场,李*甲又对周*实施拦截并对其实行殴打。民警赶到现场后,李*甲不听现场处警民警的警告又多次对周*实施了殴打,同时李*甲又纠集谭**等10余人来到案发现场,对周*及在场保护周*的民警实施殴打,并将在一旁劝架的谭*甲打伤,在民警将周*带离现场时李*甲等人又对周*实施殴打,并阻碍警车离开案发现场。经株洲**定中心鉴定,张*、周*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李*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该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工作证复印件、释放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谭**、刘**、刘**、马*、陈*、谭**、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张*的陈述;4、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5、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案发后,李*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甲的刑事责任,并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李*甲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张*的损失,且张*、周*已对被告人李*甲予以了谅解,故建议法庭对李*甲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甲已经赔偿了张*的损失,取得了张*和周*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7月17日,公安在接匿名举报后对李*甲殴打张*、周*一事予以立案。

(2)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7月18日李*甲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其醉酒殴打张*和周*的事实。

(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7月18日公安机关以李*甲本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同年8月4日分别对谭**、李*乙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和十日。后因李*甲于2015年7月2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故茶陵县公安局于同日撤销了上述对李*甲的行政处罚决定。

(4)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张*、周*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5)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明李*甲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6)刑事判决书及不起诉决定书,证明李*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7)刑事谅解书,证明经核实,被害人张*和周*均对李*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8)照片,证明民警黄**、谭**在案发现场被伤的情况。

(9)出警经过及工作证复印件,证明2015年7月17日腰**出所民警黄**、辅警刘*接警后赶到马加山庄停车场,看见李*甲将周*抱到一旁,挥手便打了周*一个耳光,周*未还手,黄**见状立马将两人拉开。过了一会儿,从两辆小轿车上下来了约10余人,李*甲对着那些人说”打”。那些人就开始对周*拳打脚踢,因黄**担心周*被打伤,故用身体保护周*,还口头警告打人者后退,未果,两人反而被围着继续拳打脚踢。后在旁人的劝解下,民警才乘机将周*带离事发现场。直至民警将周*带上警车,李*甲等人都未停止过对周*的殴打。后李*甲等人还在警车离开后自行开车到派出所楼下,经黄**警告后才离开。

(10)证人谭**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7日晚,其与马**、李**、李**、张*、周*等十余人一起在马加山庄吃饭喝酒,饭后大家都去了二楼唱歌,谭**则站在一楼楼梯处接电话。不久后谭**便听到二楼有争吵声,走进KTV后看见李*乙拿着啤酒瓶对着周*并声称要打其,被人劝阻后又拿起烟灰缸做打势。谭**和刘*甲见状将周*拉出KTV到了停车场。过了五分钟,一人就扶着张*也来到了停车场,当时,张*头上在流血,脸上也是血,刘*甲就送张*去了医院。张*被送走后,李**走了过来,一手抱着周*,另一只手拿着手机就对着周*的右眼砸了三下。后被人劝开。等民警到了现场也一直在对双方进行劝解,但李**不听,还当着民警面继续用拳头打周*,被民警劝开后还继续冲上前将周*打倒在地,并对周*扬言,有本事不要走,其打架有兄弟”帖”。过了一会,来了两三部小车,从车上下来十余人,李**便指着周*对那些人说”打”。这些人听后就全部冲过来打周*,谭**见状跟着民警对双方进行劝解,在此过程中,被人打伤了眼睛和后背。其中,一民警用自己的身体护着周*,并警告打人者住手,另一民警则在边上将打人者推开。因对方人太多,护着周*的民警和周*被打倒在地,在继续被打了两三分钟后,民警强行将周*带走,但期间对方仍未停止对周*的殴打。

(11)证人刘*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7日晚,其与马**、李**、李*乙等十余人一起吃饭,期间大家都喝了很多酒,大部分人都喝醉了。饭后,大家又一起到了二楼KTV唱歌,继续喝了些酒。期间,李*乙和周*因言语不合发生冲突,李**和李*乙就在KTV内作势要打周*,见状刘*甲将周*拖了出来,张*等人则留在KTV内劝李**和李*乙。在刘*甲带着周*往马加山庄停车场方向走时,回头看见李**和李*乙在KTV楼下的路边对张*进行殴打,具体打的过程没有看见,只见李**手持一块红砖,李*乙拿着一把耙子,在被人劝开后,陈**扶着张*走向了刘*甲方向,因刘*甲看见张*头部在流血,就开车送张*去了医院。安排好张*后刘*甲返回马加山庄时看到当时民警已经赶到了现场。其中一个民警趴在周*身上,抱着周*,周边还有十多个人对着他们进行着殴打,趴在周*身上的民警警告打人者住手,但打人者不听,直到民警喊脚被伤了才停了一下。民警趁机将周*带上警车,但李**此时还让那十余人冲上去打周*,直至民警强行将周*推入警车那些人才停手。民警带离周*后,李**还叫嚣要去派出所打,后李**等人开了三辆车子跟到了派出所门口,直到民警出来劝离后还过了一个多小时才走。另还证明李**、周*、张*等人吃饭时喝得比较多,都喝醉了,且其在打架时没有看到张*、周*打李**,也没有看到他们在被殴打时还了手。

(12)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7日晚,周*、张*、马**、李**、李*乙等十余人一起在马加山庄吃饭,当时李**、周*都喝了白酒,饭后大家就一起去了KTV唱歌。刘**被叫去餐厅搬啤酒,刘**刚将啤酒搬进包厢,就看到李**和周*抱在一起说了些什么,然后李*乙就开始对周*大喊大叫,山庄老板马**要他们不要在山庄闹事,故李**、李*乙、周*、张*、刘**等人就一起来到了KTV楼下的空地。刚下去,李**、李*乙和周*就又吵了起来,旁边人边劝架边将周*拉开,但周*刚走开,就被李**叫了回来,后两人抱在了一起,相互推搡,被旁人劝开后,李**和李*乙就拿着工具作势要打周*,被劝架的人抢了下来。后周*、张*、刘**等人往停车场走,李**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就对着张*的头部砸了过去,张*被砸得头部出血,送往了医院。这时,周*也想开车离开,但被李**叫住,并与李**继续争吵和推搡了起来,刘**见状便打电话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先是对双方进行劝架,过了一会儿,李**叫来了十几个人,那些人刚下车,李**就说”打!”这十几个人便冲了过去打周*,民警黄**抱着周*不让李**的人打他,但李**等人还是冲了过去将周*和黄**等人打倒在地,围着周*和黄**用脚踢,直到民警说其脚被伤了李**等人才停手。民警就趁机想将周*带离马加山庄,但被李**叫道:”今天你们一个都不准走。”这时又有几个人冲上去打周*,直至民警强行将周*推进警车。这时又有人叫嚣”去派出所打”,后李**等人便离开了马加山。

(13)证人马*的证言,证明其是马加山庄砌围墙的工人,案发当天也一起和周*、李**、李*乙等二十余人在马加山庄吃晚饭。饭后,吃饭的一群人就一起起身往二楼的KTV包厢走。上楼时,李*乙和周*的朋友就吵了几句,具体是什么原因并不清楚。后来,马*去上厕所时听到了外面有砸玻璃器具的声音,回到包厢发现里面已经空无一人。当马*走到楼下时,看见李**在用手机打电话叫人,这时和周*一起来的一名男子走了过来,李**就对其说”就是你,这么狂”,说完就从地上拿起一块红砖,朝其头部砸去,见其被砸得站不稳了,旁人便扶着这名受伤的男子往山庄餐厅方向走。这时,李**又拿了一把铁锹打在了受伤男子的身上,李*乙也拿了一把耙子要过来打其,但耙子被旁人抢走了。受伤男子被李**打倒后就倒在了一旁的摩托车上,与摩托车一起倒地。陈*某过来劝架,李**不听,陈*某便扶着受伤男子往停车场走去。当时,李**还想拿着耙子拦住陈*某和受伤的男子,还说谁走就打死谁。直到旁人劝开李**,陈*某才将头部受伤的男子带走。过了一会儿,民警赶到了现场并劝开李**等人,再过了10多分钟左右,李**叫的人开着两三台车到了山庄,这十余人刚下车,李**就喊”打!”,这些人就冲过去围着周*打,民警见状便上前抱着周*不让李**的人打他,这些人便围着周*和民警一起打了起来。具体是怎么打的马*并未看清。但其知道民警在喊其脚受伤时,伤人者都未住手。另外,马*还看到在民警强行将周*带离现场时,都一直有人追着打周*。后来直到民警将周*带离现场后半个小时,李**等人才离开。

(14)证人谭**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7日,谭**在家玩时接到李*甲电话称其在马加山庄跟人吵架了,要谭**开车去接其回家。因为听见李*甲喝醉了酒并跟人发生了争吵,谭**便开着车带着在路上碰到的六七人一起前往马加山庄。到马加山庄时,谭**看到腰**出所的民警已经赶到了现场劝架,当时李*甲、李*乙和周*还拉扯在一起,李*乙看到谭**等人来了又不顾民警的劝阻要打周*,李*甲见状也喊”打!”,谭**等人听后便冲上去打周*,因为谭**原来就和周*认识,看清是周*后便放了手,站在一边。然后谭**看到李*甲、李*乙、谭**等人围住周*和保护周*的一名民警进行殴打,周*和民警都被打倒在地。后来民警将周*带上警车带走了,过了一会儿,李*甲带着谭**、李*乙等人一起到了腰**出所,等到民警下楼和李*甲说了一会话后,李*甲才带着谭**等人离开。

(15)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7日晚上,马*山庄老板马*某请李*乙和其哥哥李*甲吃饭,当时饭桌上有二十来人,当时李*甲、李*乙等人中午就已经喝醉了,晚上吃饭时又喝了很多酒。吃完饭后大家又一起去了二楼KTV唱歌,当时周*就一直用手抱着李*甲,因为李*甲不想让周*抱,就用手将桌上的烟灰缸和酒杯扫倒,李*乙问周*干嘛,周*就说其在腰陂范围内是和李*甲平起平坐的。为此,李*乙、李*甲和周*发生了冲突。经旁人劝架,周*、李*乙、李*甲等人走出了KTV包厢,来到了楼下的一块空地,等李*乙下来时看到张*抱着李*甲劝架,李*甲将张*推开后,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对着张*的头部砸了过去,将张*的头部砸伤。李*乙见状便上前抱住李*甲,旁人也将张*带走了。张*走后,周*也准备前往停车场离开,李*甲、李*乙也跟着前往了停车场,听到旁人的劝架,李*乙说他要走只会和李*甲一起走。过了一会,民警开车到了现场,后来谭**也带人到了现场,至于派出所民警和谭**到现场后又做了什么因为李*乙喝醉酒不记得了。

(16)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7日晚,其与李*甲、周*、刘*某等十余人一起吃饭喝酒,饭后大家都已经有些醉意。这时有人建议去唱KTV,因为刘*某当时已经醉倒在椅子上,陈*就对其他人说其要带刘*某回去。当陈*扶着刘*某走到其停车的地方时听到KTV包厢里有摔玻璃和争吵声,没过一会伴随着争吵声,陈*看到楼上下来了很多人。因为当时陈*离他们较远,未能注意到具体是哪些人在争吵。过了一会他们也朝着陈*停车的方向走了过来,陈*注意到当时派出所的民警已经赶到了现场,并对围在一起的人进行劝离。这时,有几名男子推搡着周*并将其推进了水田里。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从水田里扶起周*并对推人者进行训诫,并将周*带回了派出所进行调查,其他人见状便也自行离开了。

(17)被害人张*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17日晚上,张*跟着刘*某一起去了马*山庄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李**、刘*某等十余人。大家在吃饭的时候基本上都喝了白酒,张*自己就喝了大概七八两白酒,有些醉意了。散席时,大家走到了山庄的坪里,当时张*听到李**和谁在争吵着什么,就过去劝李**和对方,张*模糊(因为喝多了,见人模模糊糊)的看见李**捡了一块砖头在手上,之后李**就将砖头朝其扔了过来,头顶被砖头打出了血。后来的事情张*已经不记得了,不知道自己是怎么到的医院,也不知道是怎么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另证明,李**已于案发后赔偿了张*现金5000元,并为其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

(18)被害人周*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17日晚,周*请刘**、马*某两人在马加山庄吃饭,当时刘、马两人还带了十余人一起来了,其中就包括李**、李**、张*等人。在吃饭的过程中李**、张*和周*等人都喝醉了。饭后大家一起去了二楼KTV唱歌,刚开始的时候周*是和李**坐在一起聊天,李**随后也加入坐在了一起聊天,不记得怎么回事李**就凶了周*几句。周*见状就打算离开马加山庄,于是周*就带着张*、刘*甲等人往停车场走,当时张*喝醉了是被陈**扶着跟在周*等人后面,当周*回头时发现张*头部、衣服上有血,就问张*怎么了,张*说不知道怎么回事脑袋被李**打了。周*见状就问李**是怎么回事,李**就直接动手一拳朝周*的眼眶和身上打,连续打了几分钟后才停手。周*想算了,就让陈**带着其和张*去治伤,但被李**阻止。过了一会儿,民警赶到了现场,对周*和李**进行劝解,正好碰到周*的叔叔打电话来了解情况,因为周*的叔叔认识李**,周*就把手机给李**想让其叔叔帮忙调解此事,但李**不肯,还挥手打了周*一个耳光。又过了一会,从两三辆车上下来了谭**等十余人,这时,李**就喊”打!”,李**就带着那十余人冲过来打周*,民警为了保护周*就用身体挡住打人者,但那些人仍然对着民警和周*拳打脚踢,民警没有办法就用身体扑倒周*,用身体压着周*不让他人伤到。但那些人仍然不管不顾围着对周*和民警踢打了许久,民警警告伤人者停手还依然继续。直到民警说他的脚被伤了那些人才稍稍停手,这时还有人继续想打周*,民警就将周*推上警车想带回所里保护,但被李**等人一直拉扯阻扰。民警将周*带走后,李**还跟着警车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楼下待了十几分钟后才被民警劝散。

(19)被告人李**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17日,李**和其弟弟李*乙一起在马加山庄玩,因为当天中午就已经喝醉了,晚上马加山老板叫其一起吃饭时又喝了很多酒,当时就已经醉得不省人事。饭后,吃饭的人一起到了马加山KTV唱歌。当时李*乙和周*发生了争吵,后来李**便也和周*、张*等人争吵了起来,过了会,被人从KTV里拉了出来。因为当时李**已经完全喝醉,很多事情已经完全记不得了,包括吵架的原因和过程,只记得后来其与周*在马加山庄的池塘边又发生了争吵,后李**打电话叫谭**来接其回家。过了一会儿,民警赶到了现场,随后,谭**等人也来到了马加山庄。谭**等人来后李**还打了周*一下,但被人劝开,后来周*就被民警带回了派出所,李**也被送回了家。第二天酒醒后,李**找人了解当天马加山庄的情况,才得知原来当晚他还用砖头砸了张*的头部致其受伤,后来还打了周*,仔细回想这些事实与17日晚醉酒的记忆是吻合的,所以李**第二日就到了派出所反映情况。另证明李**还在案发后赔偿了张*5000元的损失,并支付了张*部分的医疗费损失。

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甲能主动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张*的损失,取得了张*和周*对其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其前科违法行为亦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原被羁押31天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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