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株洲**有限公司与湖南中**责任公司、稂**、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责任公司、稂**、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对被告湖南中**责任公司、稂**、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1683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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