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岳**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钢**责任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岳**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岳**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财产保全费1152元,合计2467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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