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宁乡县陈**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双**限公司、第三人周彪、第三人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县陈**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陈**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乡县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宁乡县**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