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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桥**任有限公司诉湖南双**限公司、第三人周彪、第三人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宁乡县陈**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双**限公司、第三人周彪、第三人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县陈**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陈**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乡县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宁乡县**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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