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湖**有限公司、第三人杨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以本人自愿为由,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275元,由原告彭**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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