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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新邵万固混泥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9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进行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依照与被上诉人万**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陈**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以及陈**向其出具的加盖有万**司公章的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司偿还借款,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孙**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5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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